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县建筑业,提高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和在本县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及个人、民营投资商。
支持方向。本办法支持施工企业资质晋升、拓展县外建筑市场和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个人、民营投资企业与本县施工企业合作等。
第二章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严禁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
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建筑企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地块,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引导建筑企业集中发展,做大做强。适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企业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大厦,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第三章推动产业发展
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晋级创优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增项、升级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初始注册地在本县的现法人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增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增一项一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一项二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用于经营场所、“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在我县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80%、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迁入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资质晋升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本县建筑企业在本县项目中获国家“鲁班奖”、安徽省“黄山杯”、宣城市“云岭杯”,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政府投资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支持本地企业集团或企业参与投标。支持本地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形式参与我县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地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
民营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工程,鼓励优先选择本县独立法人资格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活动;
选择本县或在本县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按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投资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对县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和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项目,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县内建筑企业到县外施工奖励回本县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以支持建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积极举办对外合作推介会、银企合作对接会,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第四章规范市场秩序
对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建立限额400万元以下各类施工企业协议库,本县企业直接入库,协议库建立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县企业原则上每半年增补入库一次。入库企业年产值达不到1000万元实行动态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方式,培育一批县内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引导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落实好本县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政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
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年度执法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建设监督执法检查,包含施工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措施、卫生措施、扬尘治理、消防、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情况,对优质项目进行表彰,给企业和项目信用加分。
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系统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县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加强外地企业来我县承建项目的税收指导。
第五章拓宽人才培养
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工学一体”,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和高职人才的培养、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县人社局、住建局等单位,要加大对建筑业高级职称和高级人才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高级人才占有率;
在职称评定方面,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县人才引进政策。
第六章强化服务保障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于第二年7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应得奖励提出申请。应如实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县外中标合同、税票复印件、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证明及资质等级复印件等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拨到行业主管部门后拨付给企业。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引导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指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