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岛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计划
为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有效防控口蹄疫(A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口蹄疫(O型、O+A型)两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除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取消市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畜禽标识和消毒剂,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强制免疫直补实现全覆盖,建立养殖者为免疫主体的动物疫病防控新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免疫家畜标识加挂率100%。畜禽饲养场所、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的消毒灭原率100%。
全面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免疫犬只建档率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分工
(一)各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区(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将消毒剂、诊断试剂和耗材、畜禽标识等日常防控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和运行管理资金做好保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简称“基层动监站”)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工作。
(四)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要依法实施处罚。
(五)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做好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现可追溯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强制免疫。
1.高致病性禽流感。
①免疫范围: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开展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建设或进口国(地区)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②使用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 Re-12株,H7N9 H7-Re3株)
③注射剂量: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④推荐免疫程序:规模场:种鸡、蛋鸡。雏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 Re-12株,H7N9 H7-Re3株)进行初免。在3~4 周后可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同品种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同品种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在3~4 周后可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鸡进行一次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同品种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同品种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肉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肉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 周后,再用同品种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散养户: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提倡对散养家禽实施程序化免疫。
⑤免疫效果评价: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禽流感抗体HI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80% 判定为合格。
2.口蹄疫。
①范围:所有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
②推荐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种牛、奶牛A型口蹄疫免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散养户:春、秋两季对所有散养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提倡对散养易感家畜实施程序化免疫。
③使用疫苗种类。所有牛、羊、骆驼和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疫苗免疫。所有猪使用O型口蹄疫疫苗免疫。
④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⑤免疫效果评价。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21天后,进行免疫抗体检测。液相阻断ELISA方法检测,牛、羊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猪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3.狂犬病。
①范围: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建成区的犬只实施免疫,涉农区市农村的犬只,应当遵守《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免疫管理的规定,全面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向农村延伸。
②推荐免疫程序。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③使用疫苗种类。犬用狂犬病疫苗。
④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结合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暂不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不对犬实施包虫病免疫。根据《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控推进工作方案》(鲁牧动卫发〔2018〕22号)要求,争创布鲁氏菌病净化区,我市对牛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牛羊养殖场经布鲁氏菌病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确需实施免疫的,必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备案后,只能对3-6月龄幼畜进行免疫,严禁对已产奶的牛羊进行免疫。
(二)消毒灭原。各区、市要组织基层动监站和协管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的春、秋集中消毒灭原工作。要监督畜禽规模化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和交易市场,建立消毒制度,每周至少消毒一次;要强化对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动物卫生监督和消毒工作,出入养殖、交易场所时均需进行消毒;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动物散养户疫病防范意识,加强散养动物饲养场所的消毒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对无法纳入“先打后补”的畜禽散养户,要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兜底免疫服务到位,确保畜禽强制免疫率达到100%。
2.落实主体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督促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落实免疫主体责任,自行、主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自觉签订自购自免承诺书,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3.健全完善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相关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强制免疫疫苗区市和镇(街道)两级直接供应体系建设,满足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强制免疫疫苗。
5.强化技术培训。组织基层动监站、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或村级防疫员)及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免疫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免疫和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免疫、消毒操作流程,减少免疫负反应的发生,保障免疫质量和消毒效果。
6. 强化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定期进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公布监测评价结果。要强化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科学评价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及风险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堵塞防控漏洞。
7.及时报告信息。各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消毒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日常情况下,对免疫、消毒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集中免疫、消毒期间,对免疫、消毒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五、补助条件及经费保障
(一)补助病种。根据国家和我市当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口蹄疫(O型、O+A型)两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养殖场户自行购买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和牲畜口蹄疫(O型、O+A型)强制免疫疫苗(含多联苗),或委托第三方服务组织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上述规定病种的免疫,并建立详实的免疫记录和档案,加施免疫标识,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效果抽样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均可纳入补助范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青岛市级应急储备招标采购价格确定,疫苗经费由中央、市、区市财政共同分担。2021年补助计划见附表1。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程序。按照依申报而补助的原则,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直接通过手机搜索“智慧畜牧服务”微信小程序,按照指引内容填写申报“先打后补”信息,养殖场户通过手机申报后,辖区基层动监站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报材料的在线和实地初审,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线下的复核确认。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复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户免疫补助情况,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区市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提高财政资金执行率。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强制免疫直补情况的社会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情况形成汇总表(详见附表2),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要根据下达的免疫、消毒任务量,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青牧发〔2012〕16号)规定的比例落实所需疫苗、消毒剂、耳标经费以及运行管理经费。将“先打后补”疫苗补贴、安全防护、应急物资储备等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六、监督检查
(一)依法依规强化责任意识。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强化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责任意识,督促其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全面落实免疫、消毒责任。要按照《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青政办发〔2020〕19号)以及农业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有关要求,逐一落实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免疫、消毒责任。对因免疫、消毒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适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适时组织开展抗体检测与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所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免。
(四)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免疫、消毒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免疫、消毒工作落实到位;要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及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档案。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旦查实严肃处理。
附表:1.青岛市2021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计划表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助汇总表
附表1
青岛市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计划表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经费(万元) |
|
单价 |
合计 |
||||
1 |
疫苗 |
|
|
|
2358.18 |
1.1 |
猪O型口蹄疫浓缩苗 |
万毫升 |
906.75 |
0.80 |
725.40 |
1.2 |
猪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 |
万毫升 |
115.79 |
1.60 |
185.26 |
1.3 |
牛羊O型口蹄疫浓缩苗 |
万毫升 |
63.80 |
0.80 |
51.04 |
1.4 |
牛羊A型+O型口蹄疫疫苗 |
万毫升 |
49.40 |
1.00 |
49.40 |
1.5 |
禽流感H5+H7 |
万毫升 |
4490.27 |
0.30 |
1347.08 |
2 |
标识、消毒剂 |
|
|
|
238.91 |
2.1 |
消毒剂 |
吨 |
144.00 |
1.13 |
162.29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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