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结合各部门监管实际与工作重点,现就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如下计划。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精准监管上“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切实做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十四五”良好开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深化平台应用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是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支撑。各单位要依托平台做好计划任务制定、一单两库维护、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以及检查结果回填、公示等,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电子政务外网登录,登录地址:172.23.41.10:100;在主页面点击“抽查检查(双随机)”即可进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
(二)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各单位可在《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与监管实际,积极探索部门联合监管领域,梳理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随机联席办)将视情纳入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监管职能建设检查对象库并动态维护,探索建立审批信息推送机制,实现审管联动、有效衔接;执法检查人员库要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探索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人员库。
(三)科学统筹计划任务
省有关部门年初制定各自监管领域全省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报送省双随机联席办,由省双随机联席办统筹制定省市场监管领域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按行业、地区、比例等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要在完成省级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级计划任务,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深入。省市县三级根据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任务匹配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科学、灵活确定。各级各部门开展的临时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要报当地双随机联席办备案。
2021年,省级计划在教育培训、金融、劳动用工、外资、检验检测、会计师业务、医疗保障、食品生产、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娱乐场所、旅馆、旅游市场、防雷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共制定20项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详见附件)。其中,全省外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联合抽查因年报工作截止6月30日,计划下半年开展,其他各项任务均于上半年抽取部署。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为海关总署试点任务,由海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目前在南京、无锡、昆山、淮安、太仓等地进行试点,将根据试点情况在省内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主导作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监管领域或行业特点、风险分类等,科学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对象、检查事项和参与部门,提高监管精准性。
各设区市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出台后要报省双随机联席办备案,县(市、区)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根据各设区市要求报市双随机联席办备案,具体任务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检查任务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于企业名下。
(四)依法开展抽查检查
1. 省有关部门针对抽查事项探索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各项检查任务按照工作指引执行,确保检查的公平公正。
2.同一检查对象在不同任务中均被抽到,应统筹整合相关检查事项,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实施综合监管,避免多头布置;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
3. 各地随机抽查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各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4.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在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可探索与双随机监管、智慧监管相结合,推动全过程、全链条、全品种监管科学有效落实。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牵头作用,推动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部门联合抽查的重点领域和方式,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培训交流,同时不断完善本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监管职能交叉的领域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江苏自贸区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片区要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联合监管效能。
(五)不断强化结果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的,可以由任务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努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推动监管创新。各地各部门要推进双随机监管与非现场、大数据等“互联网+监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将双随机监管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等核查,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要改进抽查方式,对多年未抽中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与产品追溯系统开展数据对接。
(三)强化督查检查。双随机监管列入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计划,今年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级双随机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按照抽查比例、时间节点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理安排抽查任务,统筹省级计划与各地计划的有效衔接。
(四)加大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双随机监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升双随机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双随机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监管的能力水平。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任务
附件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任务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领域 |
联合检查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取比例 |
抽取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层级 |
1 |
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
教育培训 |
教育、市监、公安、金融、税务 |
中小学及外资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15% |
约1000 |
1次/年 |
市县 |
2 |
全省涉金融相关字样市场主体联合抽查 |
金融 |
金融、市监、住建 |
名称中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字样或内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20% |
354 |
1次/年 |
市县 |
3 |
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联合抽查 |
劳动用工 |
人社、市监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5% |
189 |
1次/年 |
市县 |
4 |
全省外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联合抽查 |
外资 |
商务、市监、人社 |
外资企业 |
现场检查 |
3% |
1200 |
1次/年 |
市县 |
5 |
全省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联合抽查 |
会计师业务 |
财政、市监 |
“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
现场检查 |
100% |
256 |
1次/年 |
省市县 |
6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抽查 |
检验检测 |
交通、市监、生态环境、公安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18% |
53 |
1次/年 |
省级 |
7 |
上半年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抽查 |
检验检测 |
市监、生态环境 |
省级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4.8% |
25 |
1次/年 |
省级 |
8 |
下半年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抽查 |
检验检测 |
生态环境、市监 |
省级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3.98% |
20 |
1次/年 |
省级 |
9 |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联合抽查 |
医疗保障 |
医保、卫健、市监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三级) |
现场检查 |
15.38% |
28 |
1次/年 |
省级 |
10 |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食品生产 |
海关、市监 |
南京、无锡、淮安、太仓、昆山等地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23% |
14 |
1次/年 |
市县 |
11 |
全省水生野生动物联合抽查 |
农业生产 |
农业农村、市监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现场检查 |
30% |
62 |
1次/年 |
市县 |
12 |
全省公共娱乐场所、旅馆业联合抽查 |
公共娱乐场所、旅馆 |
卫健、市监、公安、消防 |
各级各类公共娱乐场所、旅馆 |
现场检查 |
1.29% |
133 |
1次/年 |
省市县 |
13 |
全省旅游市场联合抽查 |
旅游市场 |
文旅、市监 |
旅行社 |
现场检查 |
1% |
30 |
1次/年 |
市县 |
14 |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住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 |
30% |
约65 |
1次/年 |
省市县 |
15 |
全省涉消耗臭氧层物质规范生产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商务、海关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10% |
7 |
1次/年 |
市县 |
16 |
全省防雷重点单位联合抽查 |
防雷安全 |
气象、应急 |
防雷重点单位 |
现场检查 |
1% |
20 |
1次/年 |
省市县 |
17 |
全省文物防雷重点单位联合抽查 |
防雷安全 |
文旅、气象 |
文物防雷重点单位 |
现场检查 |
5% |
不少于13 |
1次/年 |
省市县 |
18 |
非煤矿山企业联合抽查 |
安全生产 |
应急、人社 |
非煤矿山企业 |
现场检查 |
3% |
2 |
1次/年 |
省市 |
19 |
危化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生态环境 |
危化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0.2% |
2 |
1次/年 |
省市 |
|
20 |
农药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农村农业 |
农药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4% |
1 |
1次/年 |
省市 |